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1-10-11


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图1)


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成果的转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鼓励和支持重庆地区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将重点探讨重庆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方面的具体内容。通过了解这些政策,企业和科研机构可以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重庆地区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 技术转让主体是居民企业。
3.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4. 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5. 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6.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三)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 科技人员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四)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转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机构,包括国务院部门所属转制科研院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转制科研院所。
2. 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的转制科研院所实行清单制管理,具体名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资委制定。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号)
2.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资委关于印发<享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转制科研院所名单(2018年)>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225号)


重庆地区的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激励。根据政策规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不再缴纳增值税,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此外,技术转让所得还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增加了企业从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的利润。对于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他们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也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同样,转制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时也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为重庆地区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和激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应积极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进一步推动重庆地区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同时,政府也将继续关注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为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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