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研发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 作者:重庆同瑞久
  • 发表时间:2021-10-11

购买研发设备税收优惠(图1)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对研发设备的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重庆地区实施了购买研发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将重点介绍该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购买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以及国内外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的增值税退税和科学研究机构进口商品的税收减免。


(一)购买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购买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企业
【优惠内容】
   1. 所有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享受条件】
   1.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3.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可申请享受该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到该年度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 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3. 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4. 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要求,企业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必须符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5年修订)》要求。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2.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

(三)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享受主体】
   1.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 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7. 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8.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优惠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 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 研发费用标准:a.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b.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B.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C.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 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B.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C.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2. 外资研发中心应在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前,首先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审核认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


(四)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主体】
   1.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2. 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3.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1)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2)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 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6.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8.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9.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含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列入了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
   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


重庆购买研发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激励。根据政策规定,企业购买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即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设备价值的折旧,减少企业的税负。此外,对于重大技术装备的进口,免征增值税,为企业降低了进口成本,提高了技术装备的采购动力。


对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政府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企业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鼓励企业购买国内设备,促进国内科技产业的发展。同时,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降低了科研机构的进口成本,推动了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了解重庆购买研发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这一政策,降低研发设备采购的成本,提高科技创新的能力。政府也将继续关注和支持企业的研发工作,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激励,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蓬勃发展。


购买研发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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